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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 王旭:坚持拍卖市场化方向——数字经济赋能拍卖业发展

中国拍卖 | 王旭:坚持拍卖市场化方向——数字经济赋能拍卖业发展

中拍协 2024-01-19 14:27 北京

 
 
 
 
王旭
 
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商法学,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咨委委员,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
 
 

作为中拍协法咨委委员,是什么缘故吸引您参与到拍卖行业里?加入法咨委后,您具体做了哪方面的工作?您认为法咨委这 20 年来对拍卖行业带来了哪些影响?

我进入拍卖行业有20多年了。开始接触拍卖行业,是因为特殊的学缘关系。大约在2002年5月间,田涛先生开始在上海大学法学院任教,指导我和其他几位同门的学习。由于田先生的研究领域包括拍卖法律法规,并担任当时的中拍协法咨委主任,我们几个同门也就自然而然地开始了拍卖法律的学习。后来,经田先生引荐,我们几个同门还有幸熟悉了郑鑫尧老师、范干平老师等,并在他们的关心和指导下,逐渐熟悉了拍卖理论和实务等许多方面的知识与信息。博士毕业之后,在师长们的鼓励和中拍协的信任下,我开始了拍卖法与拍卖理论的教学工作。


我是2021年中拍协法咨委改选时加入法咨委的。两年多来,在法咨委主任龙翼飞老师的领导下,我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其中较重要的包括参与并起草了《中国拍卖行业改革发展报告》(商务部委托课题),参与了《拍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商务部委托课题)。两年多来,我在履行法咨委委员职责工作中,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也在工作中受益良多,不仅有机会向其他法咨委委员学习,而且有了对行业发展更为深刻的了解。


20多年来,法咨委作为中拍协的重要工作部门,与拍卖行业共同成长。法咨委的工作成果与行业的发展成果已经水乳交融,难以分割。仅从我的观察看,法咨委至少在以下方面助力了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第一,法咨委的工作很好地推动了《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订与修订工作,使拍卖企业经营和拍卖行业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法咨委对拍卖法律与法规的准确解读,极大地推动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拍卖企业基本已经不会再因技术性或程序性的瑕疵,而成为被起诉的对象了;第三,凝聚形成了特殊的“判例法”。法咨委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解决拍卖企业提出的疑难问题。20多年来,法咨委针对“个案”的复函不仅解决了企业遇到的切实问题,也以学术成果的方式沉淀下来,为我国民商法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第四,法咨委为拍卖行业的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拍卖企业之所以能够进行如此高水平的合规性经营,与拍卖从业者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有关,这也与法咨委多年来对从业者不断进行拍卖法律法规的培训有着直接的关系。

越来越多拍卖企业开始走向了拍卖数字化转型,其中也出现了“数字展厅”“数字营销”“公拍直播”等数字产品。您认为数字化转型对推动拍卖发展有哪方面的影响?

数字转型,或者数字赋能产业发展,是当下也会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各个行业要面对的新业态。这个转型会给拍卖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属于“需要我们在充分观察之后才能明白的问题”。做个类比,即“网络拍卖”的发展。大约在 2010 年前后,根据当时的网络技术条件,中国拍卖业产生了网络拍卖的想法,并开始在上海拍卖企业中进行摸索与实践。时至今日,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拍卖或者线上拍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主流方式。难能可贵的是,由拍卖业组织和建设的两个网络拍卖平台——中拍网和公拍网,也终于在大平台垄断式运营网络拍卖的不正当竞争中,生存下来,并找到了发展机遇。有鉴于此,我个人认为,数字经济如何赋能拍卖业,是需要迎难而上的,是需要全行业共同思考共同实践的大课题。

在进入融媒体时代后,许多拍卖企业将业务拓展至线上。在法律的角度上,您认为这种发展趋势有哪些利弊?可能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对网络拍卖进行监管?

拍卖企业将业务拓展至线上,是网络技术应用于拍卖活动的必然,习惯上称之为“网络拍卖”。商业模式的变化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行业盈利模式的变更。目前,网络拍卖相较于传统的“现场拍卖”,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成交量,均占有绝对的优势。调研中发现,越来越多的网络公司,在取得从事拍卖活动的资格之后,涌入到拍卖业中来。应该说拍卖作为买卖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网络公司所“青睐”。他们的加入使拍卖行业的从业队伍得到了充实,经营思路得到了转换。当然,网络拍卖的迅速发展也必然伴随矛盾的出现,有些矛盾甚至已经转变为法律风险,比如拍卖法律法规的适用,无论是拍卖人制度,还是拍卖程序制度,均受到了巨大挑战,需要调整。据我所知,商务部2023年组织了《拍卖管理办法》修订的前期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就是将网络拍卖纳入到规范范围。

拍卖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与法律知识的推广普及,对法咨委的未来有什么期待或建议?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从拍卖业过去 20 年的发展经验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相伴随的就是拍卖法律从未间断地发展与进步。反思市场化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法律发展规律,即拍卖法律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比如备受争议的《拍卖法》第 2 条,规定《拍卖法》仅适用于“拍卖企业”。这种身份式立法,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窠臼”,带有时代特征。并且在拍卖业最初的岁月中,的确是只有拍卖企业做拍卖。但是,随着市场化深入,这种身份性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更多的主体从事拍卖活动的需要了。于是进行了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改革,修订了《拍卖法》(2015 年),第11条规定,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非拍卖企业兼营拍卖业务。当然,市场化改革的脚步此后依旧没有停歇,到2021年,根据国务院和商务部的安排,拍卖业进行了“证照分离”改革。这一改革,基本取消了拍卖市场经营的准入门槛,拍卖业一夜之间涌入了大量的从业者。目前,拍卖业不再是拍卖企业的拍卖业,而是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业。这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革。有鉴于此,我个人认为,在法咨委的未来工作中,坚持市场化方向是我们进行法制建设与法律宣讲的基本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