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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湖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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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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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规守法、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湖北省以外的拍卖企业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拍卖活动。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拍卖业务许可企业,须履行承诺义务。各企业要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书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赁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拍卖程序,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组织拍卖会,制作拍卖笔录,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七条  证照相符,不超范围经营,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拍卖企业经营范围含咨询、商务策划等服务项目的,宜与委托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第九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不知假拍假,坚决杜绝“假”拍,避免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笔录和拍卖会现场影像、网络拍卖等相关拍卖资料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拍卖企业运营机制。
第十三条  坚决抵制恶意降低拍卖佣金、恶意的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坚决遏制零佣金,不以降低佣金或贬低他人企业形象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十四条  佣金比例收取
(一)拍卖企业在日常承揽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收取的佣金原则上不能低于此次拍卖的经营成本。佣金收取比例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成交价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低于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不低于1%;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不低于0.5%;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低于0.2%。本标准为阶梯式计费。
(二)拍卖企业在参加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坚决杜绝零佣金、超低佣金等恶性竞争。投标报价参照第一款报价标准。
第十五条  拍卖人应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人禁止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拍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或标的物。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拍卖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有序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九条  拍卖师应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并自觉执行本公约,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各项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运作;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方能执业,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单位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经批准变更期间不得执业。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按时、准确、如实向《全国拍卖信息系统平台》报送当月统计资料和数据。遇有流拍和当月无业务的信息报送实行“零报表”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确保拍卖业务信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外省拍卖企业到湖北省开展拍卖活动的,必须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佣金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贬低当地拍卖企业;不得以牺牲行业利益的代价扰乱当地拍卖市场秩序。外省企业违反本公约和《拍卖法》的规定,损害当地拍卖行业利益,省拍协将联合省市主管部门对该拍卖企业问责处理,同时向中拍协举报,申请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公约发布机构组织实施。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地市拍卖行业协会及副会长单位为协助执行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拍卖活动违反公约情况进行监督、上报。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拍卖企业可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发现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违反本《公约》的,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拍协举报,行业协会将依据《约谈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处罚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经查证属实,发布机构对其进行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三、取消省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四、向中拍协建议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五、向中拍协建议降低或者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
六、向商务部门建议取消《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处理建议由公约发布机构研究后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可以是建议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公布机构对违反公约的成员处理后,还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六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应当共同谴责其行为,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约成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公约发布机构对公约执行机构的不公正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公约应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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