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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注意事项

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注意事项

  • 分类: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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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1-1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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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注意事项  一、事项名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注意事项

【概要描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注意事项  一、事项名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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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注意事项


  一、事项名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3、《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其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须由专业人员所在地文物部门出具);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5、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五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职称证复印件(须加盖原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会(组、站)委员及非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审核人员的证明;


  9、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需一式三份整理成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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