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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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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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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概要描述】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1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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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 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 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 “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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