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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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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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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文化办[2012]23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和《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艺术品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
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概要描述】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文化办[2012]23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和《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艺术品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
- 分类: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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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鄂文化办[2012]2 3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和《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艺术品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二、本通知中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三、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艺术品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从事艺术品、文物拍卖的企业应到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五、艺术品拍卖企业开展艺术品拍卖活动必须报省文化厅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开展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中涉及文物的,要报省文物局审核。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省文物局将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七、艺术品拍卖企业进行艺术品拍卖,必须遵循“真品真拍”的原则,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的真伪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文化行政部门将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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