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拍讯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8-15 11:3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有关配套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的公布,5月1日起营改增已正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拍卖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是增值税缴纳税负的难题。针对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出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
【概要描述】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有关配套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的公布,5月1日起营改增已正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拍卖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是增值税缴纳税负的难题。针对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出
- 分类:协会动态
- 发布时间:2016-08-15 11:30
- 访问量: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
行业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有关配套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的公布,5月1日起营改增已正在实施。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拍卖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是增值税缴纳税负的难题。针对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出现的问题,我协会组织了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已形成了书面材料(详见附件),专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恳请中拍协能够针对营改增给拍卖行业带来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争取支持,并给予解决。
附件: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行业征税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营改增对拍卖行业
征税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有关配套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的公布,5月1日起营改增已正在实施。
为了使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拍卖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拍卖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营改增对拍卖企业的征税税基,使拍卖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实施营改增后,拍卖企业被归类为销售服务类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型的经纪代理服务项纳税人。以上规定,出现了以下情况:
(一)营改增将拍卖企业代收转付的标的价款作为纳税税基的规定
1、“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款。”(说明:这里规定的可以扣除额极少发生,对拍卖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额没有意义)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销售的确定“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综合以上条款的规定来解读营改增后,拍卖企业须按为委托方代收转付的成交价款及拍卖企业获得的佣金收入总额为纳税基数缴纳增值税。这个纳税方法,没有扣除为委托人代收的成交价款后的余额为纳税额,无疑是将拍卖企业为委托人与买受人落槌成交的中介服务行为定为处置资产的应税行为,使经纪代理行为错位为普通的商品销售行为。
(二)营改增后拍卖企业的应税税基加重了税负,危及企业的生存
拍卖企业的中介服务性质,决定了企业在经营中仅能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即拍卖佣金。所以以5%征收率按佣金收入额缴纳营业税,是地税部门一贯的常规征税办法。如果营改增同样按佣金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本来是可以为企业减负的,但按已公布的税收办法,则拍卖企业反而大大地加大税负担子,以下两种纳税的例子可以说明:
1、按佣金收入5%征收营业税时期拍卖企业的纳税情况:
以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100万元,佣金收入为5万元,缴纳佣金收入5%的营业税,税金为:50000元×5%=2500元。税负率:2500元÷1050000元=0.238%
2、营改增后,如同样拍卖成交价100万元,佣金收入为5万元,按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即成交价款)缴税情况:
税金:1050000元÷1.03×3%=30582元
税负率:30582元÷1050000元=2.9%
两种纳税税基相比较,营改增后拍卖企业拍卖成交100万元,税金30582元-2500元=25082元,税金增加了25082元,负税率2.9%÷0.238%=1218%,上升了12倍。即拍卖企业能取得5%的拍卖佣金情况下有60%交了税,更何况通常收取不到5%的拍卖佣金,往往只能收到2%-4%的佣金,如按现行营改增的规定交税,企业的税后利润将会产生负数。
上例是按照拍卖企业设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3%简易征收的税率纳税的,如果拍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拍卖不动产则要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6%征收增值税,也就是比上例的缴税比例增加了一倍,虽然可以在税前抵扣企业正常的办公用品等的相应抵扣,但是可想而知,这样的企业税负企业会将会是怎样的生存状况。
(三)营改增后,拍卖企业纳税税基,违反了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原理
对拍卖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作为纳税税基的规定,便发生了营改增后拍卖企业的成交标的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再以拍卖企业拍卖成交价的100万元为例,拍卖企业按代委托方收取的100万元价款及佣金5万元之和105万元缴纳增值税30582元后,委托人受到拍卖公司代收转付到账100万元价款后,该企业(或个人)按营改增规定交纳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纳税6%(或者其他税率)。便形成某个资产一次性的转让交易,由拍卖人和委托人双重交税的情况。特别是规定拍卖企业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纳税,即作为销售服务的纳税主体,同时又作为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纳税人,一次服务行为,既为自己纳税又为服务对象纳税,是显然的重复纳税。
(四)拍卖企业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违背了增值税的流转税原理。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即物权通过买卖行为形成流转,流转发生纳税行为。拍卖只是提供促进成交的平台,物权没有流转到拍卖人名下,资产价值的增值也只是发生在代收转付的委托人的价款中,拍卖人不应是纳税主体。拍卖人只应按佣金收入作为纳税的税基。价款是拍卖人代委托人收取并转付委托人的物权流动的结果。
如果为防止税源流失,而通过对拍卖企业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税基纳税的办法,将前沿拦税的责任转嫁给拍卖企业,并在此后作为增值税法立法,显然是不严谨的立法原理,更没有说服力。
二、建议
根据拍卖企业中介服务的特点,其纳税的政策应按拍卖佣金收入为增值税纳税税基。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较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一条,说明了拍卖只是一个特殊交易方式的平台,不同于先支付货款后出售的销售行为。
(二)《拍卖法》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六十三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这更说明了,拍卖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是也不能是销售自己资产的应税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方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这条规定,要求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为委托人代收成交价款,并以完成代收转付义务承担为买受人获得完全财产权利的中介服务法律责任,拍卖人的义务无法开脱代收转付价款的责任。并进一步表明了成交的价款归物权人的委托方,委托方是有偿转让财产的纳税主体。
(三)调整拍卖企业增值税纳税税基,将拍卖企业单列类别,并参照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类别行业的纳税规定,将拍卖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拍卖标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交纳增值税。
(四)为解决拍卖企业拍卖的无形资产、旧机器设备、货物等拍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建议给拍卖企业代征者的资格,通过税务部门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给买方,税款由拍卖人代缴。
(五)在拍卖行业恢复和发展的早期阶段,针对拍卖企业拍卖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税发(1999)40号文规定:“对拍卖行受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长期以来,这个征税规定在执行中因为有争议而没有常态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此也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过修改建议,但十多年来这个文件并没有做过修改,也可能营改增沿袭了这个文件规定,因此建议在调整拍卖企业营改增征税税基同时,修改或停止执行该文件。
(六)按拍卖标的来源分类,以拍卖企业扣除价款后的余额纳税可以避免税源流失。
1、法院委托强制拍卖的标如果能由税务部门与法院对接建立执行税务系统,将每一案件要执行的财产录入系统并计算应税税金,在执行回款中纳税,可有效避免税源流失。
2、海关、公安、工商等政府执法单位委托的拍卖标的,其罚没拍卖收入是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存在税源流失的问题。
3、不动产拍卖标的,无论是个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委托拍卖,都要在房产证、土地证过户中先税后证,不会发生税源流失。
4、此外,无形资产、使用过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货物等交易增值税可考虑由拍卖企业代扣代缴而避免税源流失。
单位: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39号湖北商业广场521、526室
电话:027—83634019(传真) 83616662
网址:www.hbpm123.cn
推荐文章
RECOMMEND NEWS
文物法修订草案都改了啥
文物法修订草案都改了啥 《文物保护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的不少变化,被认为是新时代文物保护的形势所趋。1月28日,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结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修订前后的内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等内容都有了新变化。 引人瞩目的是,此次送审稿进
拍界研究 | 合同编与拍卖法律风险防范
解读《拍卖师操作规范》
商务部:规范电子商务整顿市场秩序稳定农产品价格
国务院:外资拍卖企业审批权下放省级商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39号
邮政编码:430021 联系电话:027-8363 4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