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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疑虑

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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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8-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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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疑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我们从媒体上看到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该规定共38条,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全文的意思就是将过去多年以来在全国行之有效的人民法

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疑虑

【概要描述】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疑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我们从媒体上看到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该规定共38条,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全文的意思就是将过去多年以来在全国行之有效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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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

对《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疑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从媒体上看到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该规定共38条,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全文的意思就是将过去多年以来在全国行之有效的人民法院司法业务委托专业拍卖机构拍卖改为由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自主拍卖,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理由有五:

一是不符合中央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中的开放精神,有市场垄断之嫌。也不符合中央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因为司法拍卖业务由法院执掌,法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委托人;诉讼资产网的平台由法院搭建,如果该平台入选网络服务名单库的话,那平台也由法院提供;拍卖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最终也由法院来认定。法官既要当法官,又要当拍卖标的的委托人,还要带竞买人去勘察标的、了解标的瑕疵,把本来属于专业拍卖机构的事越俎代庖,这就形成了司法业务由法院的高度垄断,没有发挥拍卖这个市场主体的作用。

二是不严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文应该是十分审慎的,但半年之内却出台了两个截然不同版本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法(2015)384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业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并规定“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但事隔5个月,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将司法业务由法院 “委托拍卖”改为“自主拍卖”。5个月内朝令夕改,失去了国家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据悉,在18号规定出台之前,包括湖北省高院在内的部分省市高院都在研究起草落实[法(2015)384号]规定。其中:山东高院已出台了从7月1日实施的司法委托拍卖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高院也于7月6日召开了贯彻落实[法(2016)384号]规定的座谈会,其实施细则也在起草中。

三是执行与拍卖不分,不利于司法队伍的建设。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最高院在司法委托拍卖方面应该说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出台了很多与拍卖相关的规定,如2011年9月15日出台了[法释(2011)21号]、2012年2月6日出台了[法(2012)30号]、2015年12月29日出台了[法(2015)384号]、2016年8月2日出台了[法释(2016)18号]。为了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还建立了“防火墙”,搞委托拍卖,后来又开展司法网络委托拍卖,而现在又回归到了历史的原点,完全拆除了“防火墙”,搞司法网络法院自主拍卖,使当事法官处于既是审判者、又是司法业务委托人和拍卖人,这种执、拍不分不利于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四是不符合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据报载:2015年全国拍卖企业6831家,从业人员59696人。多年来全国拍卖行业通过成功地完成司法委托拍卖,为提高全国法院系统的结案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现在如果最高院实施(法释【2016】18号)规定开展自主网络拍卖后,就弃全国6000多家专业拍卖机构而不顾,而又要另起炉灶,在全国各级法院系统重组一支司法网络拍卖机构和队伍,这极大地浪费了可贵的司法资源,形成了“两头浪费”现象。

五是“一人参与竞拍”的规定不符合拍卖的交易规则。大家都知道,拍卖是以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要竞价就必须具备二人或二人以上,但最高院[法释(2016)18号]第11条却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规定一人竞拍即可,这不符合“拍卖”的交易规则。

综上所述,在司法拍卖的问题上,我们认为:最高院不能因网络平台等工具的改变而导致司法拍卖法律关系的改变。因此,我们建议最高院还是应该执、拍分离,采取司法业务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拍卖机构,由其按照标的的状况和委托人的意愿,宜采取网络拍卖的进行网络拍卖,宜采取现场拍卖的进行现场拍卖,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拍卖的方式进行为好。

总之,我们拍卖人将始终如一地和各级法院在司法业务的委托拍卖方面紧密合作,不忘初心,不丢传统,不辱使命,发挥拍卖这个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使专业机构做专业事,实现历史的担当。为提高我国司法系统的结案率、为国家依宪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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