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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拍卖会现场摄像的必要性

从一个案例看拍卖会现场摄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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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7-1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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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笔者于2006年主持一场采矿权拍卖会,会场气氛异常激烈,标的由3600万元起拍,价格一路飙升,快速达到6000万元;6000万元后笔者开始提醒竞买人注意投资风险并劝说竞买人保持理性,但竞买人的竞买热情并未消退,价格突破7000万元后最终定格在8000万元;此时场上仅有A竞买人举牌,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老拍卖师,在最后3次报价中我采取了“两短一长”的报价方法,并在最后迅速落槌。然而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槌响之后,B竞买人举牌应价。由于槌已落下,我微笑的告诉B竞买人“对不起,我的槌已落下”,并宣布A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此时全场掌声雷动,大家纷纷向A竞买人表示祝贺,B竞买人此时也鼓掌并主动与A竞买人握手,拍卖会至此获得圆满成功。

从一个案例看拍卖会现场摄像的必要性

【概要描述】笔者于2006年主持一场采矿权拍卖会,会场气氛异常激烈,标的由3600万元起拍,价格一路飙升,快速达到6000万元;6000万元后笔者开始提醒竞买人注意投资风险并劝说竞买人保持理性,但竞买人的竞买热情并未消退,价格突破7000万元后最终定格在8000万元;此时场上仅有A竞买人举牌,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老拍卖师,在最后3次报价中我采取了“两短一长”的报价方法,并在最后迅速落槌。然而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槌响之后,B竞买人举牌应价。由于槌已落下,我微笑的告诉B竞买人“对不起,我的槌已落下”,并宣布A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此时全场掌声雷动,大家纷纷向A竞买人表示祝贺,B竞买人此时也鼓掌并主动与A竞买人握手,拍卖会至此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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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拍卖会现场摄像的必要性

赵钢

 

  笔者于2006年主持一场采矿权拍卖会,会场气氛异常激烈,标的由3600万元起拍,价格一路飙升,快速达到6000万元;6000万元后笔者开始提醒竞买人注意投资风险并劝说竞买人保持理性,但竞买人的竞买热情并未消退,价格突破7000万元后最终定格在8000万元;此时场上仅有A竞买人举牌,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老拍卖师,在最后3次报价中我采取了“两短一长”的报价方法,并在最后迅速落槌。然而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槌响之后,B竞买人举牌应价。由于槌已落下,我微笑的告诉B竞买人“对不起,我的槌已落下”,并宣布A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此时全场掌声雷动,大家纷纷向A竞买人表示祝贺,B竞买人此时也鼓掌并主动与A竞买人握手,拍卖会至此获得圆满成功。

  然后,拍卖会结束不久,B竞买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认为其最后举牌未被认可,拍卖行为违规,要求撤销该拍卖结果。有关部门遂展开调查,首先查阅了本次拍卖会的现场录像,然而遗憾的是,现场录像由于在最后阶段摄像机电池耗尽而未能全程摄像成功,关键的落槌过程未能记录;委托人在本次拍卖会也进行了摄像,但其更关注拍卖师的行为而未对全场进行监控,在录像中可以看到拍卖师的落槌过程以及拍卖师所说的“对不起,我的槌已落下”,但对于敲槌和举牌的时间顺序没有一个明确交待,录像证明力也不充分。令人欣慰的是,由于本次拍卖会是当地重大的一次拍卖活动,当地工商、公证、纪检均派人参加,工商、公证人员还在台上就座。调查中,工商、公证人员都证明拍卖师落槌在先。结合不完整的录像以及工商、公证人员的证明,有关部门最终认定B竞买人的异议无效。

  虽然本事件以拍卖企业获胜告终,但从这个事件中不难看出:拍卖会全程摄像以及正确摄像方法的采用对于维护拍卖会秩序、确保拍卖成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拍卖会全程摄像实际上是一个留取证据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以下几种:其中(三)为视听资料。把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在法律中予以确认是我国的首创,也说明我国对该项证据的重视程度。所谓视听资料指的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可以重现事件原始声响、形象以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显然,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是一种视听资料。那么在拍卖会现场留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其意义到底有那些呢?

  一、防止竞买人、买受人以拍卖人违反拍卖程序、未告知拍卖规则、未说明瑕疵等事由提出异议或试图推翻拍卖结果。

  拍卖法有以下几条值得注意,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些都是对拍卖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如果买受人或其他竞买人会后以拍卖人违反以上拍卖程序或不了解相关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对拍卖企业是不利的。现场录像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通过记录拍卖师报证书号、展示证书、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宣布标的物瑕疵和不担保声明、说明保留价规则等视听证据,可以彻底防止竞买人或买受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异议。

  二、防止竞买人进行串通,或者是胁迫其他竞买人。

  在拍卖实践中,在拍卖会现场竞买人相互串通、阻挠和威胁其他竞买人,以及恶意抗拒拍卖合同履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已屡见不鲜。有些人甚至已经形成黑势力,威胁人身安全。如何有效制止该类事件发生,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办法之一就是加强技术防范,在拍卖会进行全程录像。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拍卖法中唯一一条规定拍卖无效的条款,而认定拍卖无效会涉及到诸多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证据必须非常充分。通过现场摄像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三、留下成交证据,防止买受人反悔。

  笔者在前些年的拍卖会上曾遇到这样情况,买受人以最高价举牌成交,并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会后却不予承认,并咬定成交确认书不是自己的签名。最终还是调阅了拍卖会现场录像,录像中买受人以最高价成交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情节清晰明了,买受人无法抵赖,不得不承认了成交结果。

  这说明通过现场录像可以锁定买受人,防止其变卦和反悔。

  总的来说,通过拍卖会现场录像可以完善拍卖程序、锁定买受人、杜绝串通、胁迫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外,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证据,拍卖会现场录像在将来与买受人可能的相关诉讼中也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除此以外,现场录像对拍卖企业还有其他一些好处:

  一、可以将现场录像交由委托方,向其展示拍卖会现场情况。

  有些拍卖会委托方或者说委托方的重要领导不一定能到场,将拍卖会现场录像并向委托方进行展示,可以使委托方对拍卖会的现场状况及拍卖企业的组织情况有详细了解,这对于增强委托方的信任,加强双方的联系具有积极意义。

  二、可以及时总结经验。

  拍卖会现场经常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事后可以对现场录像进行查看,查找事件现场处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将来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有更圆满的解决方法。

  三、现场录像作为企业档案的一种,可以长期留存,便于将来的查阅。

  尤其是需要制作企业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向其他委托人展示企业的风采时,这些留存的现场录像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既然拍卖会现场录像对拍卖企业意义重大,在实际操作上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尽量每场拍卖会都全程摄像。

  虽然现在有些拍卖会规模很小,但有条件的话尽量还是进行摄像,毕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二、小型拍卖会的现场摄像以监控式摄像为主。

  对较小型的拍卖会,可以预先找好机位,架好机器,拍卖开始后让其自动摄像,记录拍卖会全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机器架设的位置应该能够纵览全局,最好能同时兼顾拍卖师和竞买人,如果由于空间有限无法两者兼顾的话,应该全程监控竞买人,因为拍卖师无论介绍规则或报价、落捶都有声音,在录像中也会清晰的予以记录。另外,摄像机电池及摄像带的准备及更换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上文的案例就是因摄像机电池用尽造成的)。

  三、大型拍卖会最好能使用两台摄像机。

  摄像机现在价位很低,3000元左右即可购得。在一些大型拍卖会,可以考虑使用两台以上的摄像机,一台摄像机用于全场监控,一台摄像机用于特写。这样既能监控全场状况,又能展示出拍卖师及竞买人的风采,还能兼顾委托方以及监拍人等。该场拍卖会的最终摄像效果将非常饱满,既有全局、又有细节,对于将来制作成宣传资料或向委托人进行展示都非常有利。

  以上是我从遇到的一个具体案例入手,浅谈了拍卖现场摄像的必要性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给拍卖界的同仁们一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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