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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画作损毁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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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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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6年2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委托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艺术品公拍卖司拍卖谢之光先生的一幅画作。2011年,因画作久未成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流拍画作损毁谁担责
【概要描述】2006年2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委托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艺术品公拍卖司拍卖谢之光先生的一幅画作。2011年,因画作久未成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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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画作损毁谁担责
吴艳燕
事件经过
2006年2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委托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艺术品公拍卖司拍卖谢之光先生的一幅画作。2011年,因画作久未成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写道,自2006年至今,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种种原因,委托拍卖的画作一直未拍出,公司却一直占有该画作未还。对于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在答辩中予以肯定。但被告认为,是张先生在2010年最后一次拍卖后未取回画作,而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于张先生取回画作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同意。2012年4月,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了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然而,当双方当事人按约来到法院准备进行交接时,张先生却提出了画作被损坏的异议。张先生认为,这是拍卖公司保管不当所致,交接因此只能暂时搁置。
争议焦点
不久,张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据张先生称,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返还的画作有明显损坏,严重影响画作的品相,导致该画作无法再进行拍卖,即使再拍卖也极有可能因损坏严重而流拍。 张先生据此认为,拍卖公司应对其保管不当而给画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拍卖公司坚称,争议画作存放于被告处参加拍卖期间并未发生损坏,和原告交付时状态一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在收取拍卖物品的过程中,对目测即能观察到的多处瑕疵既未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也未另行约定注明,有悖常理,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争议画作受损,致使该画作贬值10万元,原告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提供,法院由此无法认定原告关于1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书中未对争议画作在拍卖或保管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坏等作过赔偿约定,对原告的损失由法院结合原、被告两次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画作的保留价酌情予以判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先生5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企业对委托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审查和检验的责任,因此拍卖企业在与委托人交接标的物时,务必确认物品入库时的状态,做好登记造册和影像记录工作。同时,对于一些贵重的标的物,拍卖企业和委托人也应加强风险意识,必要时进行投保。此外,双方在签订合约时也应针对标的物在拍卖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情况,根据过错责任,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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