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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分类:拍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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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0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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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8年,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当年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谁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概要描述】2008年,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当年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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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件经过
2008年,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当年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随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仍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当年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2010年,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巳到清偿期,而李某无力返还借款,最终,通过拍卖抵押房屋,拍得成交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争论焦点
拍卖房屋所得的成交款该如何偿清债务,银行和王某都各执一词。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到底应如何清偿债务?
问题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银行没有。因为王某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银行仅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是否登记虽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抵押权是否生效。
其次,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王某与李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付,质权生效。
最后,李某分别向银行、王某借款20万元和30万元,拍卖房屋所得25万元先偿还王某,玉器拍卖所得的8万元其中5万元偿还王某,剩余的清偿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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